在《汽車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制定過程中,制定者將許多新鮮的元素注入汽車買賣合同,在此特別邀請全程參與本《合同》制定的上海匯業(yè)律師事務所的吳冬律師為我們詳細解讀,深入了解這一具有"行規(guī)"意義的合同文本。
銷售合同與服務合同分列

銷售合同與服務合同分開是《示范合同》最大的進步。2004年1至2月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接到69起關于汽車消費的投訴,而其中真正涉及違反合同本身的投訴并不多,主要是關于汽車產品和汽車服務的投訴。
上海匯業(yè)律師事務所吳冬律師認為:將銷售合同與服務合同分開有利于進一步細分責任。對消費者來說,由于《委托服務協(xié)議》明確了各項服務的內容和收費,可避免購車過程中常出現(xiàn)的“服務費是一筆糊涂帳”的情況;對
經銷商來說,通過該協(xié)議可以向消費者說明,服務也是經銷商的業(yè)務范圍,之所以提供免費的服務,實質是經銷商為促進汽車銷售而提供的增值服務。同時,由于經銷商與消費者簽訂的是委托合同,因此經銷商只對服務的過程負責,而不對服務的結果負責,明確服務的最終責任承擔者為消費者本人。
經銷商欺詐消費者可退車
明知車輛有瑕疵卻故意隱瞞;明知是試乘試駕車,卻把路碼表重撥以新車的價格售出……以往由于汽車銷售市場缺乏強有力的懲罰措施,這種行為屢禁不止。
針對這些汽車銷售市場“貓膩”現(xiàn)象,《示范合同》加強對汽車銷售過程中欺詐行為的處罰力度。《示范合同》第八條違約責任中第5條規(guī)定:經國家授權的汽車檢驗機構鑒定,乙方所購汽車確實存在設計、制造缺陷,如甲方(指經銷商)無過錯,乙方(指購車者)有權向生產廠要求賠償,甲方有積極協(xié)助的義務。若甲方在該車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時,應該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甲方如有故意隱瞞汽車產品質量、以次充好、提供虛假材料等欺詐行為,乙方有權要求退車并賠償損失。
瑕疵車可直接找經銷商
產品瑕疵的確應該屬于廠家的責任范圍,由廠家負責召回或維修。一旦消費者有關于產品瑕疵的投訴,有一些經銷商常會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tài)度,往往使得消費者在與廠家交涉的過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示范合同》第八條第3項明確規(guī)定了如經銷商交付的汽車不符合說明書中表明的質量標準,有權要求經銷商承擔無償修復,或補償損失,或減少價款的違約責任。這就明確了消費者一旦遇到產品瑕疵,不再需要找廠家而直接可以找經銷商就地解決。
另外《示范合同》的違約責任中還強調,“因車身超重、尾氣不合格等情況導致乙方(購車人)無法
上牌照,乙方有權退車并要求甲方賠償損失!边@就為消費者解除了因車身超重、尾氣不符合新規(guī)定等因素帶來的“政策風險”。
消費者對代辦保險可放心
以前銷售合同中對代辦保險約定不明,出現(xiàn)很多車險陷阱,騙保、假保單等情況時有發(fā)生!妒痉逗贤犯郊奈蟹⻊諈f(xié)議書中,對代辦保險進行了詳細而明確的約定,如保險公司名稱和所在地,保險期限,險種和保費等都詳細列出,使消費者投保車險得到保障。
另外合同中還規(guī)定,
經銷商在為消費者代辦車輛
上牌服務過程中發(fā)生事故,應該先由保險公司理賠,不足部分應該由經銷商負責。
而且《示范合同》還對保險公司的免責也進行了約定,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尚未取得公安交管部門合法的行駛證或者號牌,保險公司不得免除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假如車輛是臨時牌照或者牌照空白期,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也應該理賠。
為自己的愛車保險是消費者買車過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步驟。而《示范合同》中這一條款的制定充分保障了消費者權益。
完善車輛交接手續(xù)
車輛交接不慎誰之過?消費者是外行,不了解交接的標準,而經銷商也往往會由于一時疏忽等原因而有所遺漏,更何況,有些涉及到文件交接的手續(xù),如沒有詳細的簽收單作為憑證,容易出現(xiàn)經銷商和消費者相互扯皮的情況。
為此《示范合同》在附件中附加《車輛交接單》和《車輛驗收備忘錄》!盾囕v交接單》主要是消費者和經銷商之間關于車輛和隨車文件如發(fā)票、合格證、
購置稅憑證等文件類的交接;《車輛驗收備忘錄》則主要是消費者對于汽車產品質量問題的驗收狀況如外觀是否完好、燈光是否亮等項目的驗收清單。
增加一種分期付款方式
以前汽車消費過程中的付款方式主要有兩種,即一次性付款和按揭付款。而《示范合同》還出現(xiàn)第三種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在《示范合同》第三條付款方式中,規(guī)定了三種付款方式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汽車消費貸款和分期付款。
據(jù)吳冬介紹,“分期付款”在國外是一種比較普遍的付款方式。我國目前之所以沒有這種付款方式,一方面是因為以前基本還處于賣方市場;另一方面,我國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體制。吳律師認為,隨著買方市場的來臨和信用體制的完善,分期付款將很快成為一種可行的適合市場需求的新的付款方式。
不可抗力免責條款
國家加強宏觀調控需緊縮貸款,有消費者因貸款不成將經銷商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保險公司保費漲價,有消費者拒付超出原約定保費部分;車管所停電致使經銷商上牌不成,不能在約定期限內交車,消費者要求賠償……汽車銷售過程是個復雜的過程,受到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約。以往,一些消費者認為這些都是經銷商服務不到位,甚至認為是經銷商的違約行為,應該承擔責任。而《示范合同》本著公平的原則,將這些經銷商無力左右的事作為不可抗力加入了免責條款中,這將避免許多本不該發(fā)生的糾紛。
必須提供中文說明書
《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了廠家必須提供中文說明書,但是在汽車銷售過程中,一些產品由于數(shù)量很少,特別是一些進口的特種工程車,往往不附有中文說明書。
雖然提供英文說明書的賣方必須在事先得到買方的認可,但是,在使用中一旦出現(xiàn)質量問題,很有可能會因為沒有中文說明書而產生翻譯上的歧義,很難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為此,《示范合同》明確規(guī)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是生產廠家的義務。
解決爭議的方法多
《示范合同》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可以協(xié)商解決,也可請求銷售行業(yè)協(xié)會或者消保委主持調解。而協(xié)商不能解決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由兩種方式解決:申請仲裁和依法起訴。仲裁可以選擇上海仲裁委員會、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和仲裁委員會;而訴訟則可以向車輛交接地、甲方所在地、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吳冬介紹,其他汽車銷售合同還沒有這么詳細的解決方式,而起訴的地點不同充分考慮各個方面的方便性。
車輛5次修理不好可退車
《示范合同》特別醒目地在第七條“關于修理、更換、退貨的規(guī)定”中用了9小條進行詳細敘述,這是整個合同文本11條中敘述最詳盡的一項。
其中第3小條規(guī)定:“在車輛使用1年或行駛2萬公里內同一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修理2次仍未排除故障,或關鍵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無法使用,乙方有權退車!绷硗猓诘4小條中還規(guī)定:“在車輛使用1年或行駛2萬公里內,同一關鍵零件或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2次仍不能恢復使用;或由于質量問題及修理,使得該車停用的累計工作日超過60日(扣除進口零件進貨在途時間);或累計修理5次以上仍不能正常行駛,甲方應負責為乙方換車或退車。”
這是目前《合同》中爭議最大的一項。經銷商普遍反映這項規(guī)定太嚴格,經銷商覺得這個完全是制造商的生產質量決定的,和自己無關,但是卻由他們來“買單”。而對于這一條,吳冬律師解釋,經銷商可以就這一條向汽車制造商交涉解決,不能因為抵制不了制造商的壓力而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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