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事故鑒定能不能做第三次?
2024-11-29 07:21:43
作者:資訊小編
交通事故鑒定一般不能做第三次。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如果做了兩次傷殘鑒定,對方不服,法院通常不會支持第三次鑒定。因為無限制申請重新鑒定不僅有違司法精神,還會拖延時間、浪費司法資源。
重新鑒定需要符合法定條件。比如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等。
如果是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不予重新鑒定。
在公安交警機關處理案件階段,當事人對已作出的評殘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門送達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如果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審理,起訴前在公安交警部門已經做出評殘鑒定,但對該鑒定有異議,那么重新鑒定的申請應在法院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當事人和代辦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鑒定和重新鑒定的申請,但鑒定申請的理由要合理,鑒定項目有助于弄清事實真相,且切實可行能夠實現(xiàn)。委托鑒定時,應根據被鑒定題目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鑒定機構。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lián)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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