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這既是保證交通安全的要求,也是提高道路使用率的需要。在交通信號燈指示中,紅燈表示停止,綠燈表示通行。黃燈是警告性信號燈(用作于綠燈信號已經(jīng)熄滅,紅燈信號即將發(fā)亮的過渡信號,這個信號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為了清空路口以變換信號,對于已超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xù)通行)。在前方有大型車擋住視線無法看到信號燈的情況下,可采取拉開前后車距來觀察信號燈的變化,也可以查看左右信號燈或者人行道信號燈的變化來判斷前方的信號燈。如果確實無法正確判斷的,可以等看到信號燈后再進行通行??傊?,作為駕駛?cè)耍瑧摳鶕?jù)路況交通的實際,來正確判斷和掌握自己的車輛能否在綠燈信號時間內(nèi)安全通過,而不能因為前面有大型車輛為由而隨意通行。所以,提醒司機朋友,遠離貨車,和它拉開距離。大車的體形不僅擋住了后車司機的視線,也是安全大忌。當然公安部曾解釋對于特殊情況的,交管部門將按照執(zhí)法程序進行核實和糾正,如果確實因為前車遮擋信號燈導致后車誤闖紅燈,或是司機為了緊急運送病人闖了紅燈,除了通過法制員審核等形式在前期予以糾正外,當事人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渠道申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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