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在法律中包含哪些類型
機動車在法律中主要包括以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運送物品或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具體類型涵蓋汽車、電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及掛車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定義,機動車需滿足“動力驅動/牽引”“上道路行駛”“輪式車輛”三大核心特征,同時具備乘用、運貨或工程作業(yè)的用途屬性。這一界定明確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法律邊界,也為類型劃分提供了基礎框架。
從具體分類來看,汽車是最常見的類型,又可按總質量、車長或乘坐人數(shù)分為大型汽車與小型汽車。其中,小型汽車多為日常私家車,總質量不超過4500千克、車長不足6米且乘坐人數(shù)少于20人;大型汽車則在上述指標上達到更高標準。此外,專用汽車是具有專項用途的特殊車型,如掃地車、郵政車、汽車吊車等,這類車輛因加裝專門設備而具備獨特功能。
電車、摩托車、拖拉機及輪式專用機械車也屬于機動車范疇。電車包括有軌與無軌兩種,摩托車含三輪、二輪及輕便類型,拖拉機則分為大型方向盤式、小型方向盤式和手扶式,輪式專用機械車如裝載機、挖掘機等,主要用于工程作業(yè)。掛車作為牽引類車輛,同樣需遵循機動車的管理規(guī)范。
這些類型劃分不僅依據(jù)法律定義,還結合了國家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標準的技術參數(shù)要求。不同類型的機動車在登記、檢驗及道路行駛規(guī)則上雖有差異,但均需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