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皮卡15年強制報廢嗎?
法律主觀:
皮卡在國內被定義為輕型貨車,根據我國《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皮卡使用年限達到15年或者是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車輛須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報廢處理。皮卡除了15年的報廢機制,年檢同樣也要引起車主的重視。車主購買新車從車管所申請注冊后,10年以內每年年檢一次,如超過10年,車輛需每年年檢兩次。
法律客觀: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30年;(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