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橫道停車下人算違章停車么
法律分析:在禁止停車的路段停車上下人后開走也是屬于違章停車的行為。在禁止停車到路上下個人就開走了,嚴格意義上講,屬于違章行為。若道路標注著“禁止停車”標志,則意味著在該路段禁止停車行為,包括臨時停車或長時停車兩種停車行為,所以,不管車內是否有人,或者停車時間長短,只要違章停車,都還被電子警車拍攝,記錄為違章。違章處罰規(guī)則:“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予以罰款一百元、記三分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五十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車輛停穩(wěn)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