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固定資產已抵扣進項稅額如何處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應在當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后的凈值。1.《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增值稅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購進貨物和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貨物運費和銷售免稅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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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品的運費。2.《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十條第(二)項所說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霉變、變質等損失。3.賬務處理如下:借:固定資產清算累計折舊貸:固定資產清算貸: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發(fā)生的清算費用)——應交增值稅(轉出的進項稅)借:營業(yè)外支出貸:固定資產清算收益轉入營業(yè)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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