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規(guī)定時速是多少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電動車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b)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
c)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d)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應當小于或等于55kg;
e)蓄電池標稱電壓應當小于或等于48V;
f)電動機額定連續(xù)輸出功率應當小于或等于400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