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其登記所在地的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變更車身顏色的;更換發(fā)動機;更換車身或車架;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將車輛使用性質改為非營運車輛或者將非營運車輛改為營運車輛;車主住所遷出或遷入車管所管轄區(qū)域。有兩個以上車主需要將登記的車主姓名變更為另一個車主姓名的,可以到登記地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自己名下的兩個車牌不能互換,車主需要變更登記更換車牌,但變更登記后會收回原車牌。根據《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 1第十二條規(guī)定,車管所在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時,需要變更機動車號牌的,應當收回號牌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補發(fā)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2.第五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注銷機動車登記;申請人三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涉嫌走私或者搶劫的機動車輛,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3.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補發(fā)或者換發(fā)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的,處警告或者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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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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