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輛鑒定報告出來幾天能拿車?
1、公安機關第四十七條,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交通肇事逃逸的,自扣押交通車輛和駕駛人之日起十日內,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進行道路交通事故鑒定;
2、公安機關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3、公安機關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意檢查評估機構對竣工期限進行檢查評估,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