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8條規(guī)定,高速公路上應(yīng)標明車道的速度。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最低時速不得低于60公里。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cè)車道最低時速為100km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cè)車道最低時速110公里,中間車道最低時速9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與上述車道速度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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