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條例104第一項如何處罰?
1、第一百零四條 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有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
3、本條的第一款是公路主管機關(交通局)對施工方進行處罰和賠償的規(guī)定,第二款是公安機關對非法施工方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不對其進行罰款,更不會對施工方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