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車輛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直行,前進方向的右側車輛有先行權,左側車輛需要優(yōu)先于右側車輛。
讓右邊的車先走,原因如下:
一、1949年9月19日的《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優(yōu)先條款規(guī)定,兩輛沒有優(yōu)先通行權的機動車同時到達交叉路口時,在右駕的國家,由右駕車輛先行,在左駕的國家,由左駕車輛先行。我國采用右駕制,與公約一致,應規(guī)定右座車先行。
第二,由于我國車輛的駕駛室多在左側,如果車輛在路口與從右側駛來的車輛發(fā)生碰撞,從右側駛來的車輛左側的駕駛員很大概率會受傷。出于安全駕駛和保護駕駛員的考慮,車輛在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路口時,需要讓從右側駛來的車輛先行。
第三,受車輛a柱和B柱結構的影響,坐在左駕駛室的駕駛員左視野相對右視野較弱,可見視野相對較小,視野盲區(qū)相對較大。為了文明駕駛,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口行駛時,不僅要放慢行駛速度,還要讓右邊的車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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