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駕照日期前清除之前的違章。
相關法律規(guī)定:
第68條:
1.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2.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管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考試??荚嚭细竦?,清零記分,交回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者繼續(xù)參加學習和考試。拒絕參加學習或者參加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宣布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第69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不滿12分且已繳納罰款的,記分清零;分數(shù)雖未達到12分,但仍有未繳納的罰款,該分數(shù)將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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