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學車時,學員撞車造成的經濟損失無需賠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學生在學習駕駛過程中發(fā)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21條的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21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根據上述規(guī)定,駕校學車的學生,如果撞了人,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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