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變更車架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yīng)當在變更后十日內(nèi)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交材料并交驗車輛:《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檢驗記錄表。
代理人為代理人的,應(yīng)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fù)印件,代理人還應(yīng)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fù)印件和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
機動車管理所應(yīng)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情況,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fā)行駛證。
車管所辦理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三)、(四)、(六)項規(guī)定的變更登記事項時,應(yīng)當查驗車輛識別代碼拓印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jié)構(gòu)、構(gòu)造或者特征的。
更改車輛型號、發(fā)動機號、車架號或車輛識別代碼。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
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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