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強險和車船稅有滯納金嗎?”有以下相關內(nèi)容介紹:
關于逾期繳納車船稅上海車管部門有以下規(guī)定:
1、自2008年7月1日起,納稅人在保險機構知繳納車船稅時,應向保險機構提供被保險車輛前次投保的保險單,以便道保險機構查驗被保險車輛以前年度的完稅情況;
2、對于以前年度沒有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在代收代專繳當年度應納稅款的同時,還要代收代繳以前年度的未繳稅款;
3、并從前次“交強險”保屬單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購買本年度保險的當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應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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