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23號)第二十五條,科目二考試內(nèi)容包括: (一)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考試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cè)方停車、通過單邊橋、曲線行駛、直角轉(zhuǎn)彎、通過限寬門、通過連續(xù)障礙、起伏路行駛、窄路掉頭,以及模擬高速公路、連續(xù)急彎山區(qū)路、隧道、雨(霧)天、濕滑路、緊急情況處置; (二)小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考試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cè)方停車、曲線行駛、直角轉(zhuǎn)彎; (三)小型自動擋汽車考試倒車入庫、側(cè)方停車、曲線行駛、直角轉(zhuǎn)彎; (四)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考試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通過單邊橋; (五)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考試內(nèi)容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合格標準 滿分為100分,設定不合格、減20分、減10分、減5分的項目評判標準。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考試合格: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成績達到90分的;報考其他準駕車型成績達到80分的。根據(j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 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后預約。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內(nèi),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shù)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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