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要求說明,在沒有標志、標線的城市道路上行駛,沒有道路中心線的城市道路,也就是中間沒有劃線的城市道路,最高行駛速度就是30公里/小時。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城市道路,最高行駛速度為50公里/小時。在途徑各種路口、窄路,掉頭、下坡、轉彎,以及一些特殊的天氣情況,牽引故障車的情況下,最高行駛速度為30公里/小時。 具體的城市道路情況,沒有中心的城市道路,在一些小城市比較多,也可以稱之為一條可以雙向通行的巷子,雙向通行,但是沒有劃中心線。這樣的道路,限速就是30公里/小時。然后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在城市中的道路,并不是說的單行道,而是雙向通行的道路,只是單邊只有一條車道。只有1條機動車到,還可以有一條非機動車道的道路,這樣的道路最高行駛速度就是50公里/小時。日常的車輛駕駛中,沒有限速標志,也沒有標線的城市道路,還是比較少的,這些道路既然沒有各種標志,也是不會設置限速的抓拍的。規(guī)定中的最高行駛速度,主要是為了提醒我們安全駕駛,遇到這樣的道路時,就需要降低車速,謹慎駕駛。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