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亂開遠光燈的,記1分;法律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guī)定倒車、掉頭的;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的. 夜間行車使用燈光規(guī)定: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會車時,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內(nèi)不能使用遠光燈;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窄橋、窄路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能使用遠光燈;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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