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外,對機動車駕駛?cè)诉`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計記分達到規(guī)定分數(shù)的機動車駕駛?cè)?,應當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教育,并重新考試;考試合格者,憑機動車駕駛證交回。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一年內(nèi)無累計記分的機動車駕駛?cè)耍梢匝娱L機動車駕駛證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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