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交通事故中行為人有違章駕駛的行為,并且因違章駕駛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駕駛人認識到事故已經的,主觀上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并實施了逃離現場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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