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速。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最低時速不得低于60公里。1.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80公里。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車速為100km/h,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最低車速為110 km/h,中間車道最低車速為90 km/h,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規(guī)定的車速不一致的,應當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車速行駛。2.不符合高速標準罰:速度越慢,在高速公路上越安全。如果很多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駛,整個交通的速度會更低,所以需要限制車輛進入高速公路的最低速度。盡量減少車與車之間的速度差,使前后車盡可能以相同的速度行駛,減少超車和變道的次數(shù),從而達到減少車禍發(fā)生的目的。最低限速是為了保證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正常、安全、平穩(wěn)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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