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留機動車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未在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的。未辦理相應手續(xù),或者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3個月后仍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機動車送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款項上繳國庫。更多細節(jié)如下:1 .處理時限:機動車被暫扣后,駕駛人、所有人、機動車管理人應當在30日內持暫扣機動車的全部合法手續(xù)到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2.法律依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被扣留的機動車的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未能在三十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未辦理相應手續(xù),或者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公告后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機動車送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應當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應當報廢;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機動車,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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