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道不能長時間占用:1。小型汽車不能一直占用高速公路。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高速公路應(yīng)當(dāng)標明車道行駛速度。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最低時速不得低于60公里。2.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80公里;3.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cè)車道最低時速為100km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cè)車道最低時速110公里,中間車道最低時速9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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