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懸掛車牌的處罰:1。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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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2.告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車牌、標志或者辦理相應的手續(xù),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處罰;3.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識或者完成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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