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機動車不得超過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指示的速度。在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上,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高速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50公里,高速公路每小時70公里。以下是限速的相關規(guī)定:1。車輛限速: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超過120kmu002Fh,其他機動車不超過100kmu002Fh,摩托車不超過80kmu002Fh,最低時速不低于60kmu002Fh。2.車道限速: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車速為l00k m u 002 FH;同方向三車道以上的最左側車道最低車速為110kmu002Fh。中間車道最低車速為90kmu002Fh,車速大于60kmu002Fh但小于90kmu002Fh的車應在最右側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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