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chǎn)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當支?360(一)修復受損車輛的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的,重置成本相當于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受損車輛的價值;(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jīng)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jīng)營活動造成的合理停運損失;(4)由于非營運車輛無法繼續(xù)使用,通常的替代交通工具所發(fā)生的合理費用。但由于交通事故中的拖車費、停車費屬于車輛救援費用,應由全責方承擔責任。如果有人在事故中受傷,我們也可以要求全責方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殘疾賠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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