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車輛(以下簡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車輛購置稅。第二條本條例第一條所稱購買,包括購買、進口、自產、接受饋贈、中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的應稅車輛。本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外
商(
查成交價|
參配|
優(yōu)惠政策)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其他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等單位;本辦法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第三條車輛購置稅的征收范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和農用運輸車。具體征收范圍按照本規(guī)程所附《車輛購置稅征收范圍表》執(zhí)行。車輛購置稅征收范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并公布。第四條車輛購置稅從價計征。計算應納稅額的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額Z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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