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強制報廢年限:,1、出租車(小、微型)8年。,2、旅游、公路客運車(大型、中型)15年。,3、非營運的大、中型汽車20年。,4、微型載貨汽車12年。,5、重、中、輕型載貨汽車15年。,6、半掛牽引車15年。,7、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超過15年后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強制報廢,報廢流程:,1、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2、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jīng)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fā)《汽車報廢通知單》。,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guī)定的回收企業(yè)將車輛送交解體。,4、回收企業(yè)經(jīng)查驗《通知書》后將車輛解體并照相,要求發(fā)動機與車輛分離,發(fā)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jīng)機動車查驗崗核對并簽字,回收牌證,按規(guī)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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