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shè)計時速130公里以上的小型客車在第二車道行駛;設(shè)計時速小于130公里的大型客車、貨車和小型客車在第三車道行駛。四車道以上,第二、三車道行駛設(shè)計時速高于130公里的小型客車;設(shè)計時速小于130公里的大型客車、貨車和小型客車在第三、四車道或者向右延伸的車道行駛。摩托車在最右邊的車道上行駛。第一車道為超車道,第二、三等車道為行車道。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時速,小型客車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車、貨車和摩托車不得高于90公里。但是,限速交通標志或者限速路面標志指示的速度與上述規(guī)定不一致的,應(yīng)當遵守該標志或者標志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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