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是對在我國境內(nèi)購置規(guī)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F(xiàn)行車輛購置稅法的基本規(guī)范,是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nóng)用運輸車,稅率為10%,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征收車輛購置稅。自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7.5%征收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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