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于2008年5月27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2號發(fā)布,根據(jù)2012年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4號公布的《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的決定》修正。該《規(guī)定》分總則、登記、其他規(guī)定、法律責任、附則5章65條,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后防撞裝置;(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三)增加機動車車內(nèi)裝飾。加粗加紅給你,看到了沒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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