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給某4S店交了5000元(查成交價|參配|優(yōu)惠政策)訂金,(確定不是“定金”),合同、收據上寫的都是訂金,4S要求交訂金必須簽訂了汽車購銷合同,我看合同上寫的是訂金也就簽了。目前的購車階段為只付了訂金,合同約我不能按時提車訂金不退,但格式合同中對4S未能按時交車的處罰卻沒有約定。我認為4S有利用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自身責任。違背了公平原則,該條款無效。我交的“訂金”不適用“定金罰則”?,F在已經過了提車日期。之所以未能完成交易是因為貸款合同沒簽訂。我申請銀行貸款沒通過,4S提供的方案我不滿意。請問我是否有權要求退還訂金與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