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整車、零部件總成的保修期限執(zhí)行生產廠保修條款的規(guī)定。
2.在上述保修期內車輛出現(xiàn)質量問題或需要保養(yǎng),乙方應在生產廠公布或雙方約定的維修站進行修理和保養(yǎng)。
3.在車輛使用1年或行駛2萬公里內(以先到為準,下同),同一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修理2次(以修理單據和發(fā)票為準,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關鍵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無法使用,乙方有權退車。
4.在車輛使用1年或行駛2萬公里內,同一關鍵零件或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2次仍不能恢復使用;或由于質量問題及修理,使得該車停用的累計工作日超過60日(扣除進口零件進貨在途時間);或累計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駛,甲方應負責為乙方換車或退車。
5.按照本條上述約定退車的,甲方應當負責為乙方按發(fā)票價格一次退清車款,但應減去乙方使用該車產生的合理折舊。
6.非車輛質量問題發(fā)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損壞的,或無有效發(fā)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的消費者,可免除本條上述第3項、第4項規(guī)定的甲方責任。
7.由于人為破壞、使用或保養(yǎng)不當和疏忽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由于裝潢、改裝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到公布、約定以外的修理點進行修理造成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自行承擔后果。
8.本合同簽訂后,國家如出臺有關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的規(guī)定,雙方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9.生產廠的保修條款比本合同的約定更有利于乙方的,雙方按生產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違約責任1.乙方不能按時支付車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按逾期應付款依銀行遲延付款的規(guī)定向甲方償付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1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當于全部車價款的 %支付違約金。2.甲方不按時交付車輛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銀行遲延付款的規(guī)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延期交付車輛超過1個月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當于全部車價款的 %支付違約金。3.甲方交付的汽車不符合說明書中表明的質量標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無償修復、補償損失或減少價款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