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代駕雙方是何法律關系?出事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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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北京出現了酒后代駕服務,近日多位法律專家就代駕人與酒后顧客之間的法律關系發(fā)表了看法。
議題一:代駕人與酒后顧客之間形成何種法律關系?
呂新偉:不管是用酒后顧客自己的車也好,還是說代駕公司出車也好,形成的都是服務,服務內容是把酒后顧客安全送到其指定的地點,我覺得這是一種服務合同的法律關系。
劉文元:我認為代駕司機跟酒后顧客之間應當是一種雇傭合同關系,也是服務合同的一種法律關系,實際上就是車主雇一個司機幫我搞運輸。
王宗玉:代駕司機與酒后顧客之間并不存在法律關系。代駕司機是受代駕公司指派的,其代駕行為是職務行為。公司和酒后顧客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
張泗漢:委托合同是一個基礎合同,由委托會產生很多關系。代駕公司把酒后客人安全送回家,并獲取一定的報酬,形成的是運輸關系。
韓冰:酒后代駕關系是酒后駕車者與代駕司機之間,就安全到達目的地的事宜,而達成的協議,是由代駕司機負責安全駕駛,酒后顧客支付一定費用的委托合同關系。
主持人:如果說代駕公司提供的是一種服務,酒后顧客和代駕公司之間能夠形成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嗎?
王樹人:在代駕活動過程中,我認為代駕司機與酒后顧客形成的是一種合同關系。確切地說應當是以服務為主的綜合的合同關系。我認為該法律關系可受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
議題二:酒后顧客與代駕人簽的合同是否有效?親朋代簽的合同是否有效?
王宗玉:酒后顧客與代駕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應該從兩方面分析。一般來說,酒后并不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即酒后對自己的行為的性質及后果是明白的,所以我們一般來說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在嚴重醉酒的情況下,如果酒后顧客已經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及后果的判斷能力,所簽合同就不能被認為是有效的。當然,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合同無效,仍然應當給代駕公司補償。
劉文元:我覺得酒后顧客簽訂合同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應當都是有行為能力的。我國法律明確對喝酒、醉酒以后的行為是要承擔其責任的,除非他喝酒之前就是無行為能力人。至于說其他有人代為簽訂,我認為分兩種情況,一般來說是親朋好友代打電話,代簽訂,或者簽訂書面合同,如果酒后顧客沒反對的話,應認為是默認,所以是有效的。
劉紅宇:刑法上關于酒醉的人不影響承擔法律責任,民事法律上至少喝酒是不允許駕車的,這就限制了你的民事能力。由此產生的酒后代駕服務,應基于這種服務合同的理念來考慮。
議題三:代駕司機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誰負責?
韓冰: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代駕司機應當承擔責任。代駕司機駕駛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應視為代駕司機違約,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代駕司機承擔。
王宗玉:代駕司機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應該由代駕公司來承擔。因為法律關系的主體是代駕公司和酒后顧客。當然代駕公司承擔責任后,可以向代駕司機追償。
劉文元:我覺得顧客與代駕司機形成的是一種雇傭關系,除了正常交通賠償之外,代駕司機還要承擔違反安全送達目的地的違約責任。如果是由代駕公司跟酒后顧客簽訂合同,則代駕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劉紅宇:一旦出現了交通事故,應按照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首先確認事故雙方的責任。對于代駕司機的責任,代駕公司應該賠償。但如果是酒后顧客在車里鬧事,影響司機駕車,則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議題四:顧客一旦發(fā)現車內物品丟失,責任該由誰負?
劉紅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他要能夠證明這個東西確實因為代駕司機造成丟失,則應當是要負賠償責任的。但是要是說乘客自己把東西丟了,就應自行承擔,所以這個問題上舉證責任是很重要的。
張泗漢:確實是舉證問題,我丟了錢包,誰看到你這個錢包了,是不是帶著錢包,到底丟了沒丟,這需要證據的問題,不是我說丟了什么,人家就賠你。
劉文元:首先按照民法的規(guī)定,誰主張,誰舉證,這個原則應當堅持。但是這個問題,我覺得還是比較復雜,應當在代駕合同簽訂的時候,對酒后顧客的財物和酒后顧客車內的財物進行清理,這是下一步如何規(guī)范這項服務的問題。
王樹人:責任的產生源自于誰有責任,誰有責任要看雙方在合同中是否有約定。如果雙方僅是口頭合同,甚至未訂立合同,這里又產生了代駕活動中,服務內容是否涵蓋保管內容的問題。因該服務尚未形成自身的交易習慣,在排除代駕司機故意的前提下,物品所有人自負其責,或雙方由合同約定。
議題五:代駕服務的利大還是弊大?
劉文元:代駕公司的出現利大于弊,首先,酒后司機用不著去鋌而走險,可以請代駕公司來代駕,對交通安全有好處,交通事故會減少,對社會治安會有一定的好處。
劉紅宇:我想借媒體呼吁一下,代駕司機應具備醫(yī)療常識和法律常識,什么情況該送到派出所,什么情況下送到醫(yī)院急救去,應有一個尺度。這樣會對酒后顧客的人身和財產都有好處。
張泗漢:我覺得代駕服務是一種社會需求,既然是社會有這種需求,那么就應當承認它、支持它、扶植它。代駕服務正好解決了酒后不能駕車的問題。
呂新偉:酒后代駕這種現象,有利也有弊,有利能夠有效地減少酒后駕駛引發(fā)的交通事故,弊端是縱容司機喝酒的現象。所以我個人認為,駕車不飲酒,飲酒不駕車,這才是最安全、最現實的選擇。
結論:
■代駕司機與酒后顧客之間并不存在法律關系。代駕司機是受代駕公司指派的,其代駕行為是職務行為。公司和酒后顧客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在此種法律關系中,委托人是酒后顧客,代駕公司是被委托人。酒后顧客應當向代駕公司支付報酬,代駕公司應當將顧客及車輛及其他財產按照約定安全送達約定地點。
■顧客和代駕人簽訂合同是不是有效,首先看這個簽訂合同的主體具不具備資格?,F在說白了就是喝酒這種情況,能不能認定他具有行為能力。我國民法規(guī)定,除了年齡以外,其他的認為沒有辨認能力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的,對醉酒這個問題民法并沒有規(guī)定。那么,刑法和民法不一樣,刑法規(guī)定生理醉酒的人是有行為能力的。病理性醉酒實際上就是精神病的一種,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們國家民法沒這種規(guī)定,這是在立法中應考慮的。
■酒后顧客找代駕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發(fā)生交通事故,如果找代駕公司后反而出現交通事故,與合同目的違背,合同目的沒有實現。如由于代駕司機的責任造成的,則存在違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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