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補充條件
3.2.1 室內汽車停車場
a. 具備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合格證明。納入城市統(tǒng)一規(guī)劃的建筑物配建停車場還應當有城市規(guī)劃部門的批準文件和規(guī)劃驗收合格證。
b. 停車場地應為混凝土地面。屬規(guī)劃配建的停車場,其場地面積按規(guī)劃部門核定的范圍審批。
c.停車場所與外界有固定的隔離設施。
d. 具有保證汽車安全進出、停放的照明設施和應急照明設備。
e. 停車場所具有有效的產權證明或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
3.2.2 室外汽車停車場
a. 有公安消防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具備與場地規(guī)模相適應的消防器材。
b. 停車場所與外界有必要的安全隔離設施。
c. 有不小于10平方米的辦公、管理用房。
d. 有必要的夜間照明和應急照明設備。
e. 停車場所具有有效的產權證明或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
f. 住宅小區(qū)內非規(guī)劃配建的停車場,還須出具所在小區(qū)業(yè)主委員會關于同意設立停車場的書面證明文件,未成立業(yè)主委員會的可由當地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
3.2.3 臨時汽車停車場
a. 占用人行道或公共場所的,還需有公安交通、市政或城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b. 停車場所具有有效的產權證明或臨時租賃合同、占道(地)許可證明。
3.2.4 路內汽車停車場
a. 有公安交通部門以及市政或路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b. 有明顯的停車指示標志。
c. 使用電子或機械自動計價器(咪表)按時計價的,納入《廣州市城市道路自動收費停車設施使用管理試行辦法》管理。
4.人員條件
有與停車場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業(yè)務人員、保安人員,聘用人員應當簽定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外來員工應當按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
5.資金條件
提供停車場經營人具備承擔所保管車輛損壞或滅失賠償能力的合法有效的資信證明、資金擔保書或停車保險合同等文件。
室內、室外汽車停車場應當有10萬元以上的流動資金;臨時、路內停車場應當有5萬元以上的流動資金。
6.相關制度
6.1有相應的管理和車輛保管制度。
6.2按規(guī)定設置停車場標志牌及停車指示標志。
6.3公開張掛停車收費價目表。
7.附則
7.1其他停車場可參照本條件執(zhí)行。
7.2本條件解釋權屬廣州市交通委員會。
7.3 本條件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1年1月8日頒布的《廣州市市區(qū)外車輛停放服務管理暫行規(guī)定》(穗交辦〔2001〕4號)、2001年4月11日頒布的《廣州市機動車輛停放服務開業(yè)技術經濟條件(試行)》(穗交〔2001〕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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