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與酒駕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酒駕的處罰標準是初次酒后駕駛,暫扣 6 個月駕駛證,罰 1000 元到 2000 元,記 12 分。
再次酒后駕駛,10 日以下拘留,罰 1000 元到 2000 元,吊銷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15 日拘留,罰 5000 元,吊銷駕駛證,5 年內不得重新取得。
醉駕的處罰是被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 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車輛,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 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后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立案標準方面,80 毫克/100 毫升及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就得立案。
免罪標準有血液酒精含量低,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在居民小區(qū)、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車,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qū)、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的,或為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qū)、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其他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情形,醉酒后不得已駕車構成緊急避險。而且這些情形不具有 15 種從重情形時,可不立、撤案、不訴、無罪。
免罰標準是血液酒精含量不高于 180 毫克/100 毫升,綜合各種因素認為屬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
緩刑標準是血液酒精含量不高于 180 毫克/100 毫升,且不具有 10 種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罰金起刑點一般不低于 1000 元到 2000 元,每增加一個月拘役,增加 1000 元到 5000 元。
4 種從寬情形包括自首、坦白、立功,自愿認罪認罰,造成交通事故賠償損失或者取得諒解,其他需要從寬處理的情形。
10 種一般不適用緩刑情形有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微傷或者輕傷且負主責,造成事故且負主責未賠償,造成事故后逃逸,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汽車,血液酒精含量超 180 毫克/100 毫升,服用管制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后駕駛,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檢查或實施妨害司法行為,五年內曾因酒駕被查獲或受行政處罰,曾因危險駕駛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
15 種從重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主責,造成事故后逃逸,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汽車,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服用管制藥品后駕駛,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從事校車業(yè)務且載有師生,在高速公路上駕駛,駕駛重型載貨汽車,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實施妨害司法行為,二年內曾因酒駕被查獲或受行政處罰,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lián)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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