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附帶民事賠償金的相關問題是什么?
交通肇事附帶民事賠償金的相關問題比較復雜。
首先,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一般案件賠償范圍不包括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但交通肇事罪是特例,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未能就民事賠償達成調(diào)解、和解協(xié)議,無論被告人是否投保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均可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納入判決賠償范圍。
賠償責任方面,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造成公私財產(chǎn)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確定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按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事故,非機動車、行人無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有過錯的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責任。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損失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賠償項目上,交通肇事罪附帶民事訴訟可參照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包括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但要注意,法院一般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對于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基本都會投保,商業(yè)險投保的也越來越多。在交通肇事罪中,若觸發(fā)保險公司免責條款,如肇事司機逃逸、頂包等,且符合相關入罪條件,保險公司可能免責。但如果保險公司未就免責條款盡到必要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未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盡到提示義務,或未能舉證證明在保險合同訂立時盡到了必要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仍應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在交通肇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要明確賠償范圍、責任比例、賠償項目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lián)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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