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掛靠的公司如何判定?
交通事故中,如果機動車是掛靠在公司名下的,責任判定比較復雜。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車輛所有權是要式法律行為,以車輛行駛證上載明車主為法定車主。交通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車輛所有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包括法定車主和實際車主,所以實際車主應當對其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而被掛靠人,即便與掛靠人有免責約定,這約定也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無效,不能以此對抗第三人主張。
在司法實踐中,機動車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裁判結果有多種。有的直接判決掛靠單位與實際車輛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有的判決按份責任;還有的判決掛靠單位與實際車輛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具體視情況而定。比如車輛掛靠行為導致機動車運行危險性增加,通常由掛靠單位與實際車輛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認定是否存在掛靠關系,一般從車輛的實際車主、名義車主以及車輛實際運營情況,并結合雙方合同約定和實際履行合同的情況加以認定。重要標準在于涉事車輛的登記信息,以及當事人是否以登記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業(yè)務。
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判決掛靠人負民事賠償責任,被掛靠人在收取管理費范圍內負連帶賠償責任;有的判決由掛靠人負民事賠償責任,被掛靠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有的判決掛靠人負賠償責任,被掛靠人負墊付責任;還有判決掛靠人負賠償責任,駁回要求被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甚至有判決由被掛靠人負賠償責任,駁回要求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總之,在交通事故中涉及掛靠公司的責任判定,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和法律規(guī)定,以確保公正合理地確定責任歸屬。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lián)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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