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復議期限如何認定
2024-11-29 05:52:08
作者:資訊小編
交通事故認定書復議期限的認定是這樣的。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nèi),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要注意,復議期限的計算起始日為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之日起。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jù),且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nèi)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如果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已過,但沒超過三個月,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另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后所作的技術性結論,不具有拘束力和執(zhí)行力,其性質(zhì)是民事證據(jù),從證據(jù)種類上來說屬于書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后三日內(nèi)向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是制作證據(jù)的行為而非具體行政行為,所以不能對其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通過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或在法庭審理時自行舉證促使法庭不采信該認定書。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lián)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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