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
2024-11-11 11:13:30
作者:資訊小編
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有明確規(guī)定。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不同,比如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2 年;租賃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2 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 13 年等。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嚴格的使用年限標準,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 6 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 10 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 11 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注冊登記日期計算,自出廠之日起超 2 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的,按出廠日期計算。
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有相應的使用年限和報廢要求。比如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營運載客汽車規(guī)定報廢。
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像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50 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等。
本規(guī)定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之前已達報廢標準的,應在 2014 年 4 月 30 日前報廢。之前相關的一些規(guī)定同時廢止。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lián)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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