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制度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制度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建設資源節(jié)約和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規(guī)定。
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有明確要求。比如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8 年,行駛 60 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0 年,行駛 50 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2 年,行駛 60 萬千米。
租賃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行駛 60 萬千米。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行駛 50 萬千米;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2 年,行駛 50 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行駛 60 萬千米。
公交客運汽車使用 13 年,行駛 40 萬千米。專用校車使用 15 年,行駛 40 萬千米。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20 年。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 9 年;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 12 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 10 年;其他載貨汽車使用 15 年。
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 15 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 30 年。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 10 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 20 年,其他半掛車使用 15 年。
正三輪摩托車使用 12 年,其他摩托車使用 13 年。
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其使用年限和報廢規(guī)定也有相應要求。比如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不同類型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等情況。
距規(guī)定要求使用年限 1 年以內的機動車,不得變更性質、轉移所有權等。
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比如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50 萬千米等。
對于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情況制定更嚴格標準,但不得低于規(guī)定下限。
總之,了解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制度,能讓車主更好地規(guī)劃車輛使用,確保交通安全和環(huán)保要求。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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