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車年檢
法律分析:家用小轎車6年以內,需要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根據(jù)我國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條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第五條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購車發(fā)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不屬于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guī)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第十一條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補發(fā)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jīng)與機動車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補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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