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車幾年報廢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客車沒有使用年限限制,只要通過年檢就可以一直使用。
根據(jù)《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條例》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期為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期為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期為12年;
(二)出租小客車15年;
(三)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共汽車載客汽車使用滿13年;
(五)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型和中型客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有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有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和微型貨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貨車使用10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yè)車輛使用滿15年,不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yè)車輛使用滿30年;
(十)運輸危險貨物的全掛車和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摩托車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但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普通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按照交付之日計算。
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其使用年限和報廢標準:
(一)營運客車與非營運客車之間的轉換,按照營運客車的規(guī)定報廢,但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和大型非營運客車轉換為營運客車的,累計使用年限按照本規(guī)定附件1所列公式計算,最長不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營運客車相互轉換,按嚴格的使用年限報廢;
(三)需轉出注冊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和摩托車,按嚴格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報廢;
(四)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掛車與其他貨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掛車報廢的規(guī)定辦理。
本規(guī)定要求使用年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注冊地所屬的市級行政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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