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為什么不能開專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一、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chǎn)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chǎn)。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fā)生并已經(jīng)征稅的事項,不再調(diào)整;此前已發(fā)生未處理的,按些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手車交易如何繳納增值稅?
銷售二手車主要涉及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減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等幾種情形,但不管哪種情形均開具普通fapiao。以某納稅人銷售一輛二手車,價格是50000元(含稅)為例,增值稅處理辦法及應納增值稅的計算如下:
1、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適用情形為: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買的按規(guī)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二手車。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納入試點以后購買的按規(guī)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二手車。應納增值稅=50000/(1+16%)×16%=6896.55(元)。
2、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適用情形為: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已使用過的屬于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二手車。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的二手車。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納入試點以前購買的二手車。
一般納稅人銷售非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如銷售抵債方式取得的二手車)。從事二手車經(jīng)銷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的二手車。應納增值稅=50000/(1+4%)×4%/2=961.54(元)。
3、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情形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已使用過的二手車。應納增值稅=50000/(1+3%)×2%=970.87(元)。
4、免征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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