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車輛管理制度最新
1.乘用車應當符合《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法》(GB18565)、《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97)等相關規(guī)定,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并持有齊全、有效的證照。
2、堅持預防為主、科技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對乘用車進行優(yōu)化配置、正確使用、定期檢查、強制保養(yǎng)、有條件修、及時更新報廢等全過程綜合管理.
3、公司車輛維修按單位《車輛各級維護制度》進行組織。每天發(fā)車前、行車途中和接車后進行日常保養(yǎng),司機負責落實。
4.乘用車按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guī)范》(GB/18344-2001)的要求進行初級和二級維修。特種車輛參照車輛生產企業(yè)提供的里程數據執(zhí)行,由本公司修理廠負責執(zhí)行。
五、各級客運車輛的保養(yǎng)必須按規(guī)定的保養(yǎng)項目進行,不得延誤、遺漏項目。
6、公司維修車間是單位車輛停放和日常保養(yǎng)的工作場所。未停放在公司修理廠內的車輛,應退回本單位指定的其他地點統一停放。
7、本公司報廢車輛不得轉讓或挪作他用。嚴禁非法改裝、組裝車輛。
八、客車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線路和站點運營,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自登記注冊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乘用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查一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中型非營業(yè)性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查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商用客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查一次;超過15歲的,每6個月檢查一次;
(4)摩托車在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查一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每年檢驗一次。
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在用機動車,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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