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設卡收費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七十四條違反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擅自在道路上設卡、收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取得所得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 立案責任:發(fā)現(xiàn)未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置路牌、收費等違法行為(或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將審查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2、調查責任:道路管理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立案調查,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回避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調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供當事人辯解。 3.審查職責: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等提出處理意見。 4.通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制作《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號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聽證程序。 5、決定責任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含行政處罰通知書、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等。 6、送達責任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七、執(zhí)行責任:根據(jù)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8、其他職責: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行政機關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違法行為應當制止和處罰不予制止和處罰的;
2.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律依據(jù)和事實依據(jù)的;
3.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4.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制止、懲處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懲處,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
5.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給予行政處罰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
7、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相對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不組織聽證;
9.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出現(xiàn)貪污腐敗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行為。
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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