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機動車幾年報廢?
達到報廢標準后申請繼續(xù)使用的,按現(xiàn)行規(guī)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期限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根據(jù)《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商務部、發(fā)改委、公安部、環(huán)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以下是車輛報廢的相關介紹:
1、車輛報廢所需材料:私家車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書;車輛牌照;單位車輛加蓋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故車輛需攜帶證明材料。
2、連續(xù)3個年審周期沒年檢則強迫報廢:依據(jù)《機動車強迫報廢規(guī)范》規(guī)則,在查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xù)3個機動車查驗周期內未獲得機動車查驗及格標記的,機動車應當強迫報廢。車輛被強制報廢再駕駛上路的,對于駕駛人將處以罰款2000元、吊銷駕駛資格的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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