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guī)中不避讓校車扣幾分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
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的,記3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七座以上客車以及其他載客超過核定人數(shù)百分之二十但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客車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除校車、中型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超過規(guī)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在前機動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時,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駕駛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不按規(guī)定減速、停車或者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超過最大允許總質(zhì)量百分之三十但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客的;
(十)駕駛未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的;
(十一)車輛在道路上發(fā)生事故后,未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示標志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guī)定進行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道路客車、旅游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
(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檢查校車狀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四)連續(xù)駕駛貨車超過4小時不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于規(guī)定的最低時速的。
根據(jù)《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第33條:
在校車上停車的學生,應當停在道路右側,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開啟停車標志。校車??吭谕铰分挥幸粭l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候,不得超車。
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車時,公交停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候,其他機
行駛車道內(nèi)的機動車應當減速,在校車后方等候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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